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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规

www.ccabbs.com     2005-07-12

第一章

以下条文为本会的会规。公司法规第285章的第二项附件B表(以后简称“法规”)不适用于本会。

 

第二章

除内容特别注解,及除以下名词,本会规条文所用的字眼或表达的词句与“法规”内所用的相同:

附属规则——由理事会确认的本会附属规则。

理事会——由会员推选的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的会。

 

第三章

为注册手续所需,会员名额定为五名,但日后理事会可增加会员名额。

 

 

会员 

 

第四章

会章的申报人及批准入会的人,依本会规规定成为本会会员。入会申请需通过常务理事会批准,申请入会人要按理事会规定向本会呈交由本人填写的申请表。

 

第五章

申请入会人仕如非会章申报人, 须有以下资格:

  • 身为华人或华侨。
  • 除创会会员外,个人会员应具有当地认可的大学建筑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的华人、华裔建筑师或建筑学教育与研究人员的资格。

第六章

本会会员分为四类;

  • 符合入会资格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会员。
  • 对建筑界有贡献或对本会创建有贡献的华人、华裔人士,经理事会批准成为创会会员。
  • 对建筑界有重大贡献或对本会创建有重大贡献的华人、华裔建筑师,经理事会批准成为名誉创会会员。
  • 对华人建筑业有重大贡献的华人、华裔建筑师、学者或领袖,经理事会批准成为名誉理事。

第七章

会员入会申请要以理事会规定的申请表,经两位创会会员或会员推荐;创会会员、名誉创会会员及名誉理事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并通过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将授与本会创会会员、名誉创会会员及名誉理事称号。

 

第八章

会员申请表要连同入会申请费(美金$150或同值的货币)(申请费额由每年年会制定)呈交本会。

 

第九章

所有入会申请在提交常务理事会前,须经秘书长审核。

 

第十章

常务理事会有全权处理申请入会事项。对批准的会员由常务理事会通知并颁发会员证。对未批准者则书面通知本人并退还入会申请费。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在会员年会及会员大会上有投票权。
  • 有权提议、建议及监督本会的活动。
  • 有权力和义务去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 有权取得本会的各类咨询及在本会刊物上宣传个人的工作成果。
  • 有权力和义务以本会会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 有信用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遵守职业道德。
  • 有权力和义务执行本会的工作。
  • 有信用如期交纳本会规定的会员费。

第十二章

会员又是会章申报人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以本会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以书面内定的日期生效。

会员退会应于两个月前书面通知本会秘书长并交还会员证。

 

第十三章

对超过3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接受本会委托参加本会工作或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通过常务理事会决议,本会将书面通知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章

如本会会员有破产、严重违法、违反本会章程及附属规则、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在有关专业和学术执业名单中被除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将其除名并以书面通知终止其会员资格。处理程序需按附属规则进行。

 

第十五章

已退会的会员可按特别情况重新申请为新会员。

 

会员年会

 

第十六章

第一个会员年会应于注册后三个月内在理事会指定地方举行。

 

第十七章

第一个会员年会后,最少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在年会上,会员可决定下一个年会的地点和日期。

 

第十八章

会长负责召开会员年会。

 

第十九章

任何一个会员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召开一个会员年会的要求,要求要表明开会的议题并送交到本会的注册会址。如会员总数超过十人,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即可提出召开年会的要求。

 

第二十章

会长在收到以上所提出的要求后,要尽快召开年会。如会长不能在收到要求后二十一日内召开年会,提出要求的会员或其它三个会员便可召开年会。

 

 

会员年会程序

第二十一章

会员年会的通知须于开会前30天按以下所提的方式或按会员年会的既定方式寄出给各会员。通知包括开会地点、日期、时间。如有特别议题,还应包括议题的大概资料。但若有会员收不到寄出的通知,不应影响年会的进行。

 

第二十二章

会员年会的议程限制如下:

  • 确认上次年会记录。
  • 听取会长及秘书长的报告。
  • 确认理事会名单。
  • 决定下次年会的日期。

 

第二十三章

除第十八章外,年会经不少于百分之七十五的会员同意,即可短期内召开。

 

第二十四章

每个会员有一票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章

会员可在会上投票或通过授权书投票。授权书可按以下方式或其它会议主席认可的方式:

 

至世界华人建筑师协会

 

本人(姓名),作为世界华人建筑师协会会员有权投票,在此

授权(姓名)代表我在年月日或延期举行的年会投票。

 

会员签名

日期

 

见证人签名

日期

 

第二十六章

持有授权书的人士应视为该授权会员的合法代表,在投票时计一票。

第二十七章

年会要有至少十五名会员或持授权书者到会才能开会。

第二十八章

年会在指定开会时间后一小时内,如到会人数和持授权书者不足法定数额,年会视为无效。以其它方式召开的年会,在不够到会人数的情况下,要延期到一个星期后同日同地点召开。如延期的年会再不够法定人数,年会便无限期延后。

 

第二十九章

本会会长应为每次年会的主席。

 

第三十章

如会长缺席,年会可选出任何到会的会员为主席。

 

第三十一章

年会主席得到与会者同意,可随时休会,但复会后只能按休会前未能完成的议程进行会议。

 

第三十二章

除应三个会员的要求点票外,在任何一次年会,主席宣布议程后并做会议记录,该议程就视为合法通过,并不需要证明投票的情况。

 

第三十三章

如需要计票,点票的方式由主席决定。结果成为年会的决议

 

 

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

 

第三十四章

会员大会每三年举办一次,由会长召集。

 

第三十五章

常务理事会可按30个及以上会员书面要求,在要求收到后不超过2个月内举办特别会员大会。30个以上会员的要求要列明开大会的目的。如常务理事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举办大会,提出要求的30个会员和过半数的全体会员可自行举办特别大会。特别大会的议程应限于要求开特别大会的目的。

 

第三十六章

如有緊急或特別需要通過的事項,會長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会员大会 / 特别会员大会程序

 

第三十七章

会员大会的通知应于50天前寄出给会员,通知应包括开会议程、开会时间、地点及特别题案的数据和其它必要的数据。但若有会员收不到已寄出的数据,不影响大会的进行。

 

第三十八章

会员大会需要有会员总数的10%会员参加为合法。如到定下的开会时间超过30分钟后,不够合法的会员人数,大会应改期到下一个月同一日举行。如到改期举行的大会也不够合法的会员人数,大会便可合法地举行。

 

第三十九章

会长是会员大会的当然主席。如果会长缺席可委托一位副会长做大会主持。如副会长不在场,大会可推荐一位理事做主席。如无理事在场或无理事愿意接受委托,大会可推选在场的一位个人会员当主席。

 

第四十章

会员大会议程内的题案须经到会的个人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同等票数,主席有决定权。只有到会的个人会员有1人1票的投票权。

 

第四十一章

以下项目只能通过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决议;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机构设置。

选举或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宜。

决定建立或终止本会等事宜。

通过上届会员大会记录。

 

 

理事 

 

第四十二章

本会理事名额最少2人,最多不超过50人。全部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四十三章

本会注册后,申报者应马上委任适当的人士为理事,申报者本人不能当理事。

 

第四十四章

此后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或二个会员在会员大会前一个月以书面提交秘书长提名。

 

第四十五章

理事会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章

除去世、退会或罢免外,理事每届任期三年。

 

理事的权力 

 

第四十七章

本会的事务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可运用会员大会及会员年会所属的权力外的本会所有权力。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年会前的决议,在没有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则是合法的,其后的会员大会或会员年会决议不能予以否决。

 

第四十八章

理事会可运用本会的权力,以有息或无息抵押借入或借出款项。如需低押,无论是向本会或第三者借款、承诺或义务上全部或个别低押,可使用本会任何部份利益或物业或发债券、债股或其它券证、债权证、汇票、提单或认证权证。

 

第四十九條

无论是否通过理事直接或间接提名,理事会可在任何时间授权于任何会、公司、个人或团体。授权范围包括权力、权威及豁免权(但不能超越本会规定的理事所有的权力),授权期限及条件。授权应有条款确保被授权人的利益及在执行授权范围内的工作的方便和有转授权与他人的权力。

 

第五十章

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 履行会员大会及会员年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 向会员年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设立分部、专业委员会和地区性代表。
  • 处理全部其它重要会务。

第五十一章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代表本会行使本会一切权力。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对会长负责。

 

 

理事的选举及罢免

 

第五十二章

会员大会可选举或无论是否提出理由而罢免理事。

 

第五十三章

如有理事逝世或因以下章程罢免,理事会可委任新理事填补空缺。

 

理事的罢免条件

 

第五十四章

一)理事罢免的条件如下;

  • 破产或与债主有债务安排。
  • 神经失常及病重以至不能处理事务。
  • 书面通知本会辞去职务。
  • 有可公诉罪行。
  • 在会员册上被除名
 

二)

  • 理事可同时担当本会内其它职务,包括有收入的职务(除负责核算工作的人士外)。通过理事会指示可向本会提供专业服务。
  • 理事可于任何本会推介或有意成为成员之一的公司当理事或其它职务。理事无须交代从有关公司收到的利益。理事还可以运用任何本会有份的公司的股份授与的权力。包括投票委托自己或其它理事为该公司的理事或职员或决议该公司理事或职员薪酬。理事若将被委任为该公司的理事或职员,可以通过股份授与的权力投赞成票。
  • 理事作为卖家或买家或其它同类的个体与本会有商务合约或代表本会签约。而在该理事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不能罢免该理事。而该理事也不需要提供本会利益的数据。除各理事已知道有关合约或该理事在讨论该合约的理事会缺席或在合约通过后才有意加入的情况,该理事应在讨论该合约的理事会上公布他在该项目的利益,及以书面通知本会该合约的资料及个人利益。如理事向理事会发出通知指出他是某间公司的成员,而该公司是有意在通知发出后与本会有事务合作(而该理事在理事会或在申报后的理事会上再申报在该合约的利益),在这情况下该理事就已完成申报利益手续。有利益冲突的理事,将利益申报后,在理事会决议有关合约时可有投票权。

 

 

理事会 

 

第五十五章

理事会需要时可开会处理事务。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决议的事项要经到会理事投票的半数表决通过。主席在对等票情况下有决定性的额外一票。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开或以书面委托副会长召开。在特殊情况下应十名理事的书面要求可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六章

理事会均要半数理事参加为有效。如理事会只有两名理事,则两名理事参加为有效。

 

第五十七章

在理事会有空缺时,在任理事可继续执行任务。除理事人数少于会规所限时,余下的理事可召开会员年会或特别会员大会去增补空缺。

 

第五十八章

理事会由会长当主席。如会长缺席,由副会长当主席。如副会长缺席由到会理事选出其中一名为主席。主席在对等票情况下有决定性的额外一票。

 

第五十九章

理事会可转托权力与委员会及委任该委员会的成员。委员会在运用权力时应遵守理事会定下的规则。

 

第六十章

委员会开会时可自选主席。如无主席或已当选主席在指定开会时间五分钟后仍缺席,委员可从到会者选出主席。

 

第六十一章

委员会按需要可召开或结束会议。委员会决议的事项要经到会委员投票的半数表决通过。主席在对等票情况下有决定性的额外一票。

 

第六十二章

若理事或委员在事后发觉他的委任程序出错,理事或委员在理事会或委员会内作出的表决,应被视为委任程序没有出错。

 

第六十三章

决议的事项通过全部有权接受开会通知的理事或其授权人以书面签署便成为该事项在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四章

理事会要推选十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五章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它七位常务理事。

第六十六章

常务理事会需要时可开会处理事务。常务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决议的事项要经到会常务理事投票的半数表决通过。主席在对等票情况下有决定性的额外一票。常务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开或以书面委托副会长召开。在特殊情况下应四名常务理事会理事的书面要求可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七章

常务理事会均要半数的理事参加为有效。

 

第六十八章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当主席。如会长缺席,由副会长当主席。如副会长缺席,由到会常务理事选出其中一名为主席。主席在对等票情况下有决定性的额外一票。

 

第六十九章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 按理事会指示处理其它重要事宜。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

 

 

主要职务 

 

第七十章

理事会要推选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任期为三年。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是常务理理会的当然成员。如有需要,理事会可委任或推选其它人士。被委任或推选出的人士须按理事会指定的或以后修定的职务工作。在没有分工的情况下,会长要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副会长在会长缺席时代行或按会长指示执行任务。秘书长负责本会的会员册,会议记录、档案和财务管理及确保会务是按法律程序进行。

 

第七十一章

本会理事或会员可担任一个以上的职务。

 

财务管理

 

第七十二章

本会经费来源:

  • 会员缴纳的会费及申请入会费。
  • 社会捐赠。
  • 本会活动、实体或服务事项的收入。
  • 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十三章

常务理事会聘请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和核算。所有工作要符合注册规则要求。

 

第七十四章

核算记录存放在本会总部或存放在理事会所指定的地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要求翻阅核算记录。除非由理事会或会员年会批准,会员一般无权翻阅核算记录。

 

第七十五章

秘书长在每三年的年会大会及每年的理事会上提交由指定独立会计核算的财务报告。

 

第七十六章

本会的核算年度由理专会决定,并由理事会指定独立会计进行核算。

 

第七十七章

本会的收入应存入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银行并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人员提取。

 

 

保险 

 

第七十八章

按现有的法律规定,每个理事或职员在诚实及善意下执行会务时有权以本会的资产作为保证去应付在执行会务时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同时任何理事或职员不要负担因执行会务而发生的损失、损坏或不幸后果。

 

 

公章 

 

第七十九章

理事会要安排存放公章的安全地方。公章使用时要有一个理事或一个主要职员或理事会委托人士的见证。经理事会安排盖有公章和理事或委托人士签名的复印本应作为正本。

 

 

资产分配 

 

第八十章

理事会不能将本会资产分配给会员。

 

 

通知 

 

第八十一章

本会可通过私人递交或按会员录中的地址寄出通知。通知也可通过传真或其它电子方式发出理事会认为会员能收到的地方。

 

第八十二章

通知如有正确地址及有邮票,通过邮寄应视为在通常规定的时间内收到,通过传真应视为在发出后第二天收到。

 

 

解散本会 

 

第八十三章

如有特别决议要把本会自愿解散,本会便要解散。

 

第八十四章

除本会章程第七项外,解散负责人可通过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以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的同意票及通过其它公司法规的和续,将部份或全部本会的资产以现金或其它方式分给会员(无论包括同类物业与否)及有权把要分发的物业定债。

 

 

修改章程 

 

第八十五章

本会章程如有修改应于会员大会获得到会会员过半数决议通过?有效。

 

第八十六章

本会规则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会规以英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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