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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cabbs.com 2005-07-26
http://www.ccabbs.com.cn 发布时间:05.7.2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94号)的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具体情况,现将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5年年底。
(三)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 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四)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三、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5年10月15日 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4∶00—17: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005年10月16日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4∶00—18: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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